《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 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晋科规〔2023〕1号)于2023年2月28日印发,并于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增强源头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管理,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省科技厅研究起草了《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针对我省R&D投入中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投入偏低、产业领域有大量亟待解决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问题,通过启动实施省基础研究计划(产业发展类)联合资助项目(以下简称省联合资助项目),更好地促进产学研合作及跨学科融合创新,更好地支撑和引领我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二、制定依据

(一)《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发〔2021〕42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计划项目根据全省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进行系统布局,建立产学研用贯通的完整计划项目体系,并根据创新战略需求及时调整。

(二)《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21〕46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类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参照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制定过程

参考国家自然基金委相关法规条款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办法的整体架构和主要内容。通过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和做法,完成了起草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202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要求。

二是积极借鉴国家自然基金委、国内科技创新活动先进地区开展联合基金的有益经验,充分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确定了省联合资助项目须按省基础研究计划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坚持统一发布项目需求、统一评审程序及评审组织、统一项目管理,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

三是《办法》起草过程中,先后向各设区市科技局和省创新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办法的制定依据,界定了省联合资助项目的合作对象、合作形式及运行模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共2条。规定了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成立管委会,管委会等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出资管理,共7条。明确了省科技厅和各联合资助方的出资比例、资助规模,对经费管理、资助计划、资助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第四章实施管理,共10条。明确了项目全过程管理内容。

第五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五、注意事项

1.《办法》第八条,联合资助方出资总额指合作协议期内累计出资额。

2.《办法》第十二条,省联合资助项目负责人调动工作,调整变更程序参照《科技计划项目调整暂行规定》(晋科发〔2023〕1号)办理。

3.《办法》第十五条,省联合资助项目不计入省科技计划总限项规定,具体限项规定在年度项目需求发布或项目申报通知中说明。

六、生效日期、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生效日期:自2023年3月30日起实施。

解读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解读处室:基础研究处 张强

联系方式:0351-4084395

 

来源 |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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