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各市市场监管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以及《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2023年省级地方标准立项工作,我局制定了《2023年省级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省级地方标准立项指南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做好2023年省级地方标准立项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加快构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优化标准供给结构

积极推进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广泛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引领性,能够满足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特性,且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性标准可以申报为地方标准项目。鼓励各相关方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

(二)强化质量效益导向

坚持标准制定高质量和标准实施高效能。高质量发展需要相应的高标准作为支撑,加快地方标准由规模数量向质量效益转变。进一步强化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前期预研,地方标准立项申报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研究基础,提供科研项目立项研究、论证试验的依据,提高地方标准申报项目的质量水平和成熟度。起草组人员应当掌握标准化政策、熟悉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至少有2名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并参与起草过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主持起草过地方标准工作的同志参加,确保标准编写的质量。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用标准架起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机制,将标准作为科技成果的重要产出。推动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产出引领产业发展的先进标准。

(四)加快各项任务落实

深度开展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全覆盖,新兴产业标准地位凸显,健康、安全、环境标准支撑有力。对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紧制定填补国家、行业空白的地方标准项目,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二、立项重点

(一)优先支持的项目

围绕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行政公益类为基本原则,针对促进经济提质增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在2023年优先支持以下领域和方向开展省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

1、法律法规政策实施配套的标准。按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七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合力推进省市联动的“4+12”重大任务目标实现,为配合有关政策实施的技术支撑标准。

2、公共安全标准。包括:矿山安全、消防救援、减灾救灾等应急管理标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等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反恐防范、应急处置与救援、自然灾害防御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等标准。

3、环境保护与节能降耗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标准;重点行业能耗限额、重点领域节能减碳标准。

(二)重点支持的项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2023年重点支持以下领域和方向开展省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

1、农业农村标准。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宜居宜业和美丽乡村建设领域标准;农民素质素养提升标准;减肥减药、粮食安全、种子安全、作物品种、产地保护标准;旱作农业的生产技术、收储运管等全产业链标准;道地中药材种植、产地加工标准;农产品适度加工、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农林生态领域标准;绿化标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人工影响天气、农业气候资源等方面的标准。

2、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包括: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百姓最为关心的“民生七有”以及优军服务保障、文化服务保障“两个保障”领域开展标准研制。具体为,家庭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和婴幼儿特殊群体服务、现代商贸、体育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标准;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就业、城乡社区等非营利性服务业标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标准;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慢病防控、中医诊疗等卫生健康标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殡葬服务等民政标准;退役军人就业、安置、优抚流程标准,军人公墓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维护标准。

3、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包括: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标准;生物质高效清洁利用、工业节能、储能、综合能源管理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标准;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标准;公路交通设施低碳运营、低碳建设、碳排放核算标准。

4、社会治理领域标准。包括:平安山西建设、政务服务、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司法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网格治理、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标准。

5、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标准。包括:多污染物、新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标准;黄河流域堤防建设、水库除险加固、河道整治、滩区治理等领域标准;取(用)水定额、产品水效、节水技术、非常规水源利用等节水标准;土壤环境安全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丘陵沟壑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标准;采煤沉陷区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标准。

6、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包括: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侵权假冒打击标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全链条标准。

7、粮食节约标准。粮食仓储设施设备要求、虫霉防治、减损降耗,降低包装、装卸及撒漏损失率标准;适度加工、副产物资源化利用等节粮减损标准;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服务规范、餐桌剩余食物饲料化标准。

8、“数字山西”标准。包括:云服务、数据要素交易市场数据、区块链基础设施标准;钢铁、焦化、化工等传统产业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有机融合的标准;智慧农业、智慧文旅、智慧民生、智慧城市、文物数字化等领域的标准;数字政府标准、网络安全监管、数据信息保护、数据分类分级、公共数据交换共享、数据管理等相关标准。

9、“能源革命”标准。包括:能源结构转型升级,煤电产业向绿色低碳能源综合服务转型的标准;煤矿智能化改造和煤炭绿色安全开采、清洁高效深度利用标准;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标准;煤层气勘探、开发行业的系列技术标准;氢能、甲醇、地热能、生物质能、干熄焦发电的标准;抽水蓄能、新型储能试点建设标准;能源互联网、“风光火储一体化”“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标准。

10、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标准。包括:重点产业链标准;钢铁、有色、焦化、化工、建材、装备制造业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标准;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现代物流、数字产业、现代煤化工、电子信息、合成生物、现代医药和大健康、通用航空等1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特种金属材料、新型铝镁合金、高端碳材料、化工新材料、绿色建材等技术标准;煤电材、煤焦化氢、煤焦钢等一体化高效循环发展的综合标准。

11、市场主体提升标准。包括:链长制、特色专业镇建设标准;乡村e镇、文旅康养集聚区、高水平双创平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集聚平台建设、认定标准;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标准;质量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标准。

12、文化旅游和康养标准。包括:文化体验游、长城军事游、红色经典游、工业遗产游等文旅研学新产品标准;集散中心、公路驿站、房车营地、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避署康养、温泉康养、中医药康养、森林康养等标准;“互联网+养老”“5G+远程医疗”等系列标准。

三、申报要求

(一)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的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3、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4、技术性标准应有具备实践基础的相关课题研究项目作支撑;

5、管理性标准应有相关应用项目作支撑;

6、有推进标准实施的具体措施;

7、申报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应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

8、作为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技术支撑;

9、符合公益性,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为全社会服务;

10、具备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特性,有极具推广实施的价值,具有普遍性,能够促进共同利益;

11、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二)地方标准不予立项的情形

1、一般性工业产品及其检验检测方法;

2、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

3、涉及行政管理或者行政许可事项的;

4、不能适用于全省范围的;

5、没有政策支撑对市场主体开展评比、达标、评价、考核等事项的;

6、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已作出规定的,制定增加权利人职责、权力、义务事项的;

7、项目申报未通过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委员投票表决程序的;

8、不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等其他不予立项的情形。

(三)地方标准不得涉及的内容

1、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2、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3、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4、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5、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6、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

7、不得规定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议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后,移交同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项目遴选

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对收集的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和合理性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部门“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评估论证,遴选本行业、本领域实际需求的项目,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申请立项材料。

(三)申请立项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2、查新查重报告;

3、地方标准草案;

4、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应当提交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实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

5、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不涉及知识产权的,在项目申报书中应加以说明;

6、申请需要优先立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政策依据;

7、实施地方标准的具体措施(资金保障、宣贯和培训等);

8、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应当提交获批地理标准保护产品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9、有技术指标的应当提交不少于3个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10、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

11、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

第10、11项由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填报。其他项由起草单位填报提供,起草单位提交的材料应使用A4幅面正反打印,封面统一为白色卡纸,每个项目胶装一册。

(四)立项审查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制(修)订事项范围、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方面组织进行评估论证,开展立项审查,评估论证结论作为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包括省委、省政府有明确安排或列入省级重点工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立项申请,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优先予以立项,及时制定。

(五)项目确立 

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地方标准项目,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五、项目管理

(一)严格标准项目的制定周期

已立项的地方标准应当在项目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完成报批稿。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报批稿的地方标准项目,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和申请延期时间。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完成的,该项地方标准计划自动终止。优先立项的地方标准应当在3个月以内完成报批稿。

(二)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所载明的标准项目名称、起草

人员、起草单位等信息一经下达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第一起草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行文上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再行调整或变更。

(三)规范标准项目的起草团队

项目申报的起草组成员应真实反映起草人在标准起草

工作中体现的真实作用。参与地方标准的起草人员数量,管理服务类标准一般不超过15人,技术类标准一般不超过20人。

六、其他

省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遴选推荐的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出具立项申请函,并填写《2023年度山西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汇总后统一将立项申请函、汇总表及项目申报材料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电子版(包括PDF格式的立项申请函、word格式的项目汇总表、PDF格式的每个项目的申报书)刻录光盘一并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市的项目按上述程序执行。省市场监管局不直接受理非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申请。

未按期完成60%以上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未完成上年度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第一起草人),除政策配套或急需的标准项目外,原则上限报新的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

所涉及的固定格式的表格请到我局官网下载。

网址:https://scjgj.shanx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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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3月10日

承办部门:省市场监管局标准管理处403室

地    址:太原市长风街108号

联 系 人:赵永明

联系电话:0351-7680162

 

附:

1.山西省地方标准申报书

2.汇总表

 

 

来源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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