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组),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级地方标准管理,推动地方标准实施,加强推进标准复审常态化、制度化,依据《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省级地方标准复审工作,推动地方标准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地方标准复审范围

1. 2018年12月31日前发布且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标准(见附件1);

2. 依据DB14/T2578-2022《地方标准复审工作规范》(https://scjgj.shanxi.gov.cn/gzzt/bzgl/dfbzcx/202301/t20230120_7830159.shtml)应及时复审的省级地方标准。

二、复审内容

1.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 市场和企业是否需要,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发展政策,仍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3. 是否满足我省行政区域内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以及是否满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

4. 是否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地方标准交叉重复;

5. 技术要求是否达到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6. 是否存在可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7. 是否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能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8. 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编写规范;

9. 是否符合省级标准化协调机制提出的其他要求。

三、标准实施情况反馈

请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组)梳理2021年度发布且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标准(见附件2)实施情况,并于4月14日前分别提交各项标准的实施情况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对照《2023年度地方标准复审目录》(附件1)按照工作职责查漏补缺,对其他地方标准请提出及时复审需求,于4月14日前提出相关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意见,填写《地方标准复审建议汇总表》(附件3)送省市场监管局。

(二)请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宣传复审工作的重要性,对原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非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或归口的标准进行梳理并提出复审建议,原则上予以“废止”,确需保留的,将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判后修订。

(三)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标准各相关方意见建议,认真解答复审工作有关咨询,按照工作进度完成复审工作。符合复审条件但未列入复审计划的地方标准,请有关单位于4月14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否则将视为有关标准无继续实施的必要直接废止。

(四)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组)的实施情况反馈、复审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并作为否决项。

(五)市级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参照省局自行组织实施,完成后将复审工作情况报省局备案。

联 系 人:师文娟/李昆

联系电话:0351-7680101/7680100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5日

 

附件:1 2023年地方标准复审目录.pdf    

附件:2 2021年度省级地方标准目录.pdf    

附件:3 地方标准复审建议汇总表.docx    

附件:4 标准实施情况报告(模板).doc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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